在台湾投放以原生IP(包括原创角色、虚拟形象或本地文化IP)为主题的广告时,首要风险包括:著作权与商标权侵权、人格权/肖像权侵害、消保与广告真假陈述、以及平台政策与契约义务不符合等。
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,若IP来源为第三方(含创作者或代理)必须取得明确的授权或转让文件;若为模仿或改编历史/公众人物则可能触及人格权或名誉权问题。另需关注广告内容是否构成误导性宣传,可能遭受公平交易委员会(FTC 类似监管)与消费者处分。
重申三项关键词:授权文件、权利尽职调查、广告真实陈述,并在投放前完成权利链与合规审核。
台湾相关法源包含《著作权法》、《商标法》、《民法》有关人格权条款、《消费者保护法》及公平交易相关法规。
在合约中写明授权范围、地域、期限与使用方式,并对第三方素材进行IP尽职调查与书面担保条款。
若原生IP以真人原型或仿真真人形象出现,应先取得被表现者的明确同意(包含商业使用授权),并在合约中规定使用范围、修改权与撤销机制。对未成年原型还需父母或监护人同意。
虚拟角色虽非真人,但若明显基于现实人物或带有可识别的真实特征,也可能被主张侵害人格权或名誉权,因此建议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并避免直接引用公众人物特征。
确保模型授权书(model release)或等效的授权合同,明确商业用途、素材保存与撤下机制。
台湾民法关于人格权与名誉保护条款,以及相关判例对“可辨识性”判定有参考价值。
合同应包含肖像使用范围、代言/形象代管条款、违约赔偿与争议解决条文,并保存同意纪录与授信证明。
台湾适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(個人資料保護法)与相关实施细则,要求收集、处理、利用个人资料时应有合法目的、取得明确同意并合理告知信息主体。广告投放常用的Cookie、像素追踪、受众分析等均属个人资料处理范畴。
跨境传输数据时应评估是否涉及特别敏感资料、是否取得资料主体同意、以及是否采取适当保护措施(例如加密或与接收方签订保护条款)。若使用第三方DMP/广告平台,应确保其合规性并签订资料处理者协议。
重点在于事前告知与同意机制、资料最小化、以及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(数据处理者条款)。
参考台湾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行政主管机关发布之指引,留意对敏感性个人资料之特别规定。
在落地页与App中设置清晰隐私政策、Cookie通告与选择机制;并对供应链(DSP/SSP/Measurement)做供应商安全合规审查。
广告若包含比较性陈述、疗效或保证性承诺,容易被认定为虚假或引人误解。台湾对不实广告、引人误解之促销行为管制严格,消费者或主管机关可要求下架、罚款或赔偿。
此外,若广告为原生广告(native ads)或软文形式,需明确标示为广告或商业推广,避免以新闻、用户生成内容伪装商业目的,违反广告标示义务。
遵守广告标示义务、避免未经证实的功效陈述、并保存广告素材的论证资料以备查证。
相关监管机关包括公平交易委员会、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工业/文化主管单位之规定与行政裁量。
建立内部广告合规审批流程,必要时保留第三方检测或实验数据支持声明,并在广告显著位置标示“广告”或“推广”。
不同渠道在审查机制、资料使用与标示义务上有差异:社群平台多以平台规则为准,程序化投放涉及复杂的供应链与第三方追踪,OTT/流媒体则在内容审查与版权上更严格。投放前需同时遵守平台政策与当地法律。
此外,不同渠道对素材格式、年龄分级、敏感议题(如政治、医疗)之限制不同,应针对渠道制定差异化的合规清单与应急下架流程。
实现渠道级合规:平台规则合规、契约责任分配、以及技术层面的隐私保护。
平台政策、广告主与媒体间之合约条款,以及台湾相关行政法规与行业自律规范。
建议建立渠道清单与合规矩阵,事先与媒介/平台就审核时效、责任归属、违约罚则与内容撤除机制达成书面约定,并保存投放日志与合规审查记录。